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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山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

来源:平山县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0-12-10 15:01:02 阅读量:1467

(一)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机关作息制度,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,不早退,不擅离职守。因公外出,须向科室主任、主管常委、副书记或书记报告。

(二)上班时间不串岗,不脱岗,不上网聊天、玩游戏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,不外出办私事。

(三)严格执行逐级请销假制度,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,应当向领导请假,并填写《请假条》。

委机关普通干部请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,两天由主管常委或委员批准,三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,三天以上由纪委书记批准;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由主管常委或委员批准,两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,三天及以上由纪委书记批准;委员、常委、副书记请假均由纪委书记批准。请假到期后按时上班,并向批假领导销假。机关工作人员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探亲假、年休假等休假时间均按有省、市、县关规定执行。委机关干部离石外出,一般须提前3天向纪委书记请假,同时报分管副书记。外出期间,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,日期或行程如有变化,要及时向原请假领导报告。

(四)迟到早退、未请假或假期期满后未按时销假的,每季累计三次以上的,给予口头警告。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者,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委通报。情节严重的,追究纪律责任。

(五)借调、跟班学习、公益岗位、临时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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